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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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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收容?家長可否聲請責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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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少年法院(庭)處理中之少年,有不能責付或責付為顯不適當,將少年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之強制處分。

  2. 收容期間:於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逾二月。但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由少年法院裁定延長之;延長收容期間不得逾一月,以一次為限。

  3. 法定代理人對於少年收容認為不宜時,得向少年法院(庭)聲請責付。

  • 發布日期:113-01-19
  • 更新日期:113-01-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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