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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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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收容?家長可否聲請責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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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少年法院(庭)處理中之少年,有不能責付或責付為顯不適當,將少年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之強制處分。

  2. 收容期間:於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逾二月。但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由少年法院裁定延長之;延長收容期間不得逾一月,以一次為限。

  3. 少年、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得隨時向少年法院聲請責付,以停止收容。

  • 發布日期:113-01-19
  • 更新日期:113-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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