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庭)處理中之少年,有不能責付或責付為顯不適當,將少年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之強制處分。
收容期間:於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逾二月。但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由少年法院裁定延長之;延長收容期間不得逾一月,以一次為限。
少年、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得隨時向少年法院聲請責付,以停止收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