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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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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審理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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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對於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a.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b.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c.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 發布日期:113-01-19
  • 更新日期:113-01-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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