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a.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b.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c.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