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檢察官、法官於偵查、調查或審理少年事件時,應告知少年犯罪事實或曝險行為事由,聽取其陳述,並應告知其有選任輔佐人之權利。
少年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得隨時選任少年之輔佐人。
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未經選任輔佐人者,少年法院應指定適當之人輔佐少年。其他案件認有必要者亦同。
選任非律師為輔佐人者,應得少年法院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