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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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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少年犯罪或有曝險行為時該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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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論何人知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件者,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
  2. 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件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
  3. 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
  4. 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關或機構,發現少年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
  • 發布日期:113-01-19
  • 更新日期:113-1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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