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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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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登記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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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流程圖P06_02

    [ 111-05-27更新 ]
  • 應注意事項:

    1. 夫妻應共同到場辦理登記,並於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簽名式或印鑑簿內簽名及蓋印鑑章。
    2. 請先來電向承辦人預約來院登記時間(承辦人電話:06-2956566轉21028),以確認財產登記種類及數量、應備文件之可用期限及加註情形,並由承辦人預估書寫登記聲請書可能所需之時間。

    應準備文件:

    1. 夫妻之戶籍謄本,如為共同戶籍者,則一份全戶之戶籍謄本即可。但須於聲請登記1個月以內之戶籍謄本(如11月11日來聲請登記,則須於10月12日以後所聲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須能看到夫妻何時結婚的資料。
    2. 夫妻之印鑑証明,也須於聲請登記1個月內所聲請之印鑑証明,而且申請目的須記載「夫妻財產登記用」或「一般不限定用途」。
    3. 夫妻之印鑑章。
    4. 夫妻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須影印在A4紙張上,不可剪成與正常尺寸之大小,而且卷左須留下1~1.5公分之寬度之裝訂區域,身分證資料才不會部分沒入在卷左之裝訂線內。
    5. 登記於夫或妻名下的一輛機車或汽車的行照影本、存摺封面及最後一頁存款餘額資料影本、銀行或郵局核發之存款證明正本之其一財產即可登記。
    [ 111-05-27更新 ]
  •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須以夫妻合法結婚及登記為前提,如夫妻結婚,尚未於戶政事務所為結婚登記(有可能於國外結婚,但尚未向臺灣之戶政事務所為結婚登記),則不符結婚之形式要件,且戶籍謄本與身分證上配偶欄之資料也為空白,不得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 111-05-27更新 ]
  • 仍可聲請。於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時,尚未取得中華民國籍之夫妻一方,須提出居留證、護照影本並攜帶印章一枚,而本國籍夫妻之另一方,須提出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印鑑証明及印鑑章一枚,即可辦理。

    [ 111-05-27更新 ]
  • 1.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2.夫妻財產制契約變更、廢止登記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3.聲請或補發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每份新臺幣200元。

    4.閱卷:毋庸收費,僅影印卷內資料時依張數收取費用。

    [ 111-05-27更新 ]
  •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經登記,並登報後,始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且登記無溯及生效之效力,亦即聲請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前,於夫妻關係存續中所積欠之婚後債務,不因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而受影響。

    [ 111-05-27更新 ]
  • 夫妻於婚前個人所欠下的債務,夫妻各自清償自己婚前所負的債務。如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的債務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也可向他方請求償還,不用非等到婚姻或夫妻財產制度變更後才請求。

    婚前協議書對婚後住所、家務分工、家庭生活費、照顧子女、子女姓氏、婚姻保證………等等之約定,僅存在於「夫妻」雙方,對第三人不生效力

    [ 111-05-27更新 ]
  •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效力,自登記時起及於後續之所有財產,不以登記時提出之財產項目為限。夫妻於財產登記後,已由法定財產制轉為登記財產制,即便夫妻於登記時僅提出一台機車或汽車之行照影本,或日後婚後財產又增加數筆財產資料,亦不影響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效力,亦毋庸再到法院變更登記財產資料。差別在於夫妻雙方日後夫妻財產制契約發生爭議時,因當初已將名下財產全部列入登記,在舉證責任上,較容易區分該筆爭議財產是否為夫妻財產制契約效力所及,但亦可以財產取得時間與登記時間來判斷是否為婚後財產。此外,若聲請人將名下所有財產皆列入登記時,於後續公告程序中,依法即必須將所有財產公告周知,此涉及聲請人個人財產資訊揭露之選擇,聲請人可自行評估是否將所有財產列入登記。

    [ 111-05-27更新 ]
  • 一、土地:以土地登記謄本上之公告土地現值乘以土地總面積,再乘以權利範圍後所得之數額。

    二、房屋:以契稅繳納書上之移轉價格為準,或是最近一次房屋稅繳納通知書上之課稅現值,或是房屋稅籍証明上之房屋現值。

    [ 111-05-27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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