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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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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於婚前之債務可否以夫妻財產來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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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於婚前個人所欠下的債務,夫妻各自清償自己婚前所負的債務。如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的債務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也可向他方請求償還,不用非等到婚姻或夫妻財產制度變更後才請求。

婚前協議書對婚後住所、家務分工、家庭生活費、照顧子女、子女姓氏、婚姻保證………等等之約定,僅存在於「夫妻」雙方,對第三人不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1-05-27
  • 更新日期:111-05-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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