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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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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將夫或妻名下之所有財產皆列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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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效力,自登記時起及於後續之所有財產,不以登記時提出之財產項目為限。夫妻於財產登記後,已由法定財產制轉為登記財產制,即便夫妻於登記時僅提出一台機車或汽車之行照影本,或日後婚後財產又增加數筆財產資料,亦不影響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效力,亦毋庸再到法院變更登記財產資料。差別在於夫妻雙方日後夫妻財產制契約發生爭議時,因當初已將名下財產全部列入登記,在舉證責任上,較容易區分該筆爭議財產是否為夫妻財產制契約效力所及,但亦可以財產取得時間與登記時間來判斷是否為婚後財產。此外,若聲請人將名下所有財產皆列入登記時,於後續公告程序中,依法即必須將所有財產公告周知,此涉及聲請人個人財產資訊揭露之選擇,聲請人可自行評估是否將所有財產列入登記。

  • 發布日期:111-05-27
  • 更新日期:111-05-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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