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經登記,並登報後,始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且登記無溯及生效之效力,亦即聲請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前,於夫妻關係存續中所積欠之婚後債務,不因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