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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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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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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應以財團法人代表人(即董事長)為聲請人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民事庭具狀聲請辦理捐助章程變更,經民事庭裁定確定後,再向法人登記處辦理捐助章程變更登記。

    一、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聲請人先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1號櫃台(售狀處)購買(或於本院網站下載)民事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狀,並提出如下文件:(正確提出文件以承辦股為準)
    ⑴變更前、變更後之捐助章程。
    ⑵變更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
    ⑶與變更捐助章程有關之董事會議記錄。
    ⑷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
    ⑸法人登記證書。
    ⑹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經民事庭裁定確定後,再依本院網站「如何辦理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登記」之說明,向法人登記處聲請捐助章程變更登記。(變更登記費用新台幣500元)
     

     

    [ 111-07-06更新 ]

  • 應向前次辦理登記之登記法院提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之聲請資料,再由受理登記法院將上開聲請資料暨案卷移轉至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辦理主事務所變更登記。

    例如:政黨法人主事務所原在台南市安平區,變更為新竹市之新址,則應向台南地方法院登記處(即前次辦理登記之登記法院)提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聲請,再由台南地方法院將上開聲請資料及案卷移轉至新竹地方法院登記處(即管轄法院)辦理主事務所變更登記。

    [ 111-07-06更新 ]

  • 應向前次辦理登記之登記法院提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之聲請資料,再由受理登記法院將上開聲請資料暨案卷移轉至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辦理主事務所變更登記。

    例如:財團法人主事務所原在台南市安平區,變更為新竹市之新址,則應向台南地方法院登記處(即前次辦理登記之登記法院)提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聲請,再由台南地方法院將上開聲請資料及案卷移轉至新竹地方法院登記處(即管轄法院)辦理主事務所變更登記。

    [ 111-07-06更新 ]

  • 應向前次辦理登記之登記法院提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之聲請資料,再由受理登記法院將上開聲請資料暨案卷移轉至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辦理主事務所變更登記。

    例如:社團法人主事務所原在台南市安平區,變更為新竹市之新址,則應向台南地方法院登記處(即前次辦理登記之登記法院)提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聲請,再由台南地方法院將上開聲請資料及案卷移轉至新竹地方法院登記處(即管轄法院)辦理主事務所變更登記。

    [ 111-07-06更新 ]
  • 政黨法人應補正:

    ⑴提出該未辦理屆次的第1次全國黨員大會會議記錄及黨員出席簽到紀錄。

    ⑵該屆次主管機關之同意備查函。


    例如政黨法人之第2屆黨主席、委員有向登記法院辦理任期變更登記,第3、4屆(即未辦理屆次)新任黨主席、委員均未辦理任期屆滿變更登記,本次即逕向登記法院聲請辦理第4屆黨主席、委員任期屆滿,改選第5屆黨主席、委員之變更登記,應請政黨法人提出第3屆第1次全國黨員大會會議記錄及黨員出席簽到紀錄,主管機關就第3屆黨主席、委員之同意核備函與第4屆第1次全國黨員大會會議記錄及黨員出席簽到紀錄,暨主管機關就第4屆黨主席、委員之同意核備函。

    上開提出之文件如為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代表法人印鑑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印章應與聲請書、願任同意書及印鑑清冊(式)所載印章一致〕。
     

    [ 111-07-06更新 ]
  • 財團法人應補正:

    ⑴提出該未辦理屆次的前屆最後1次董事會議記錄及董事出席簽到紀錄。

    ⑵該未辦理屆次的第1次董事會議記錄及董事出席簽到紀錄。

    ⑶將該屆次上開紀錄資料函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之同意備查函。

    例如財團法人之第2屆董事、監察人有向登記法院辦理任期變更登記,第3、4屆(即未辦理屆次)新任董事、監察人均未辦理任期變更登記,本次即逕向登記法院聲請辦理第4屆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改選第5屆董事、監察人之變更登記,應請財團法人提出第2屆最後1次董事會議記錄及董事出席簽到紀錄,第3屆第1次董事會議記錄及董事出席簽到紀錄,暨主管機關就第3屆董事、監察人之同意核備函與第3屆最後1次董事會議記錄及董事出席簽到紀錄,第4屆第1次董事會議記錄及董事出席簽到紀錄,暨主管機關就第4屆董事、監察人之同意核備函與。

    上開提出之文件如為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代表法人印鑑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印章應與聲請書、願任同意書及印鑑清冊(式)所載印章一致〕。

    [ 111-07-06更新 ]
  • 社團法人應補正:

    ⑴提出未辦理屆次的第1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

    ⑵會員出席簽到紀錄。

    ⑶提出未辦理屆次的第1次理事(或理監事聯席)會議記錄。

    ⑷理事出席簽到紀錄。

    ⑸提出未辦理屆次的第1次監事會議記錄。

    ⑹監事出席簽到紀錄。

    ⑺將該屆次上開紀錄資料函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之同意備查函。

    例如社團法人之第2屆理事、監事有向登記法院辦理任期變更登記,第3、4屆(即未辦理屆次)新任理事、監事均未辦理任期變更登記,本次即逕向登記法院聲請辦理第4屆理事、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第5屆理事、監事之變更登記,應請社團法人提出第3屆第1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及會員出席簽到紀錄,第3屆第1次理事會議記錄、第3屆第1次監事會議記錄(或第3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記錄)及理事、監事出席簽到紀錄暨主管機關就第3屆理監事之同意核備函與第4屆第1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及會員出席簽到紀錄,第4屆第1次理事會議記錄、第4屆第1次監事會議記錄(或第4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記錄)及理事、監事出席簽到紀錄暨主管機關就第4屆理監事之同意備查函。

    上開提出之文件如為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代表法人印鑑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印章應與聲請書、願任同意書及印鑑清冊(式)所載印章一致〕。

    [ 111-07-06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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