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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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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未正常於上一屆理事、監事任期屆滿,辦理下一屆理事、監事變更登記,應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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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應補正:

⑴提出未辦理屆次的第1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

⑵會員出席簽到紀錄。

⑶提出未辦理屆次的第1次理事(或理監事聯席)會議記錄。

⑷理事出席簽到紀錄。

⑸提出未辦理屆次的第1次監事會議記錄。

⑹監事出席簽到紀錄。

⑺將該屆次上開紀錄資料函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之同意備查函。

例如社團法人之第2屆理事、監事有向登記法院辦理任期變更登記,第3、4屆(即未辦理屆次)新任理事、監事均未辦理任期變更登記,本次即逕向登記法院聲請辦理第4屆理事、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第5屆理事、監事之變更登記,應請社團法人提出第3屆第1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及會員出席簽到紀錄,第3屆第1次理事會議記錄、第3屆第1次監事會議記錄(或第3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記錄)及理事、監事出席簽到紀錄暨主管機關就第3屆理監事之同意核備函與第4屆第1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及會員出席簽到紀錄,第4屆第1次理事會議記錄、第4屆第1次監事會議記錄(或第4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記錄)及理事、監事出席簽到紀錄暨主管機關就第4屆理監事之同意備查函。

上開提出之文件如為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代表法人印鑑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印章應與聲請書、願任同意書及印鑑清冊(式)所載印章一致〕。

  • 發布日期:111-07-06
  • 更新日期:111-07-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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