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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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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未正常於上一屆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辦理下一屆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應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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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應補正:

⑴提出該未辦理屆次的前屆最後1次董事會議記錄及董事出席簽到紀錄。

⑵該未辦理屆次的第1次董事會議記錄及董事出席簽到紀錄。

⑶將該屆次上開紀錄資料函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之同意備查函。

例如財團法人之第2屆董事、監察人有向登記法院辦理任期變更登記,第3、4屆(即未辦理屆次)新任董事、監察人均未辦理任期變更登記,本次即逕向登記法院聲請辦理第4屆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改選第5屆董事、監察人之變更登記,應請財團法人提出第2屆最後1次董事會議記錄及董事出席簽到紀錄,第3屆第1次董事會議記錄及董事出席簽到紀錄,暨主管機關就第3屆董事、監察人之同意核備函與第3屆最後1次董事會議記錄及董事出席簽到紀錄,第4屆第1次董事會議記錄及董事出席簽到紀錄,暨主管機關就第4屆董事、監察人之同意核備函與。

上開提出之文件如為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代表法人印鑑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印章應與聲請書、願任同意書及印鑑清冊(式)所載印章一致〕。

  • 發布日期:111-07-06
  • 更新日期:111-07-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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