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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人未正常於上一屆黨主席、委員任期屆滿,辦理下一屆黨主席、委員變更登記,應如何辦理?
政黨法人應補正:
⑴提出該未辦理屆次的第1次全國黨員大會會議記錄及黨員出席簽到紀錄。
⑵該屆次主管機關之同意備查函。
例如政黨法人之第2屆黨主席、委員有向登記法院辦理任期變更登記,第3、4屆(即未辦理屆次)新任黨主席、委員均未辦理任期屆滿變更登記,本次即逕向登記法院聲請辦理第4屆黨主席、委員任期屆滿,改選第5屆黨主席、委員之變更登記,應請政黨法人提出第3屆第1次全國黨員大會會議記錄及黨員出席簽到紀錄,主管機關就第3屆黨主席、委員之同意核備函與第4屆第1次全國黨員大會會議記錄及黨員出席簽到紀錄,暨主管機關就第4屆黨主席、委員之同意核備函。
上開提出之文件如為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代表法人印鑑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印章應與聲請書、願任同意書及印鑑清冊(式)所載印章一致〕。
- 發布日期:111-07-06
- 更新日期:111-07-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