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持現金繳付者,不限金額,至本院收費櫃檯繳納。

便民繳費方式
當事人持法院公文、多元化繳費單(範例)或書記官開立之收入通知(範例),至本院聯合服務中心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駐點櫃台,以下列方式繳納。
(多元化繳費單不限於本院駐點銀行臨櫃繳納,其繳費方式請參閱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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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11-07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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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受款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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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郵政匯票附於書狀,郵寄或臨櫃送交本院。
[ 110-12-22更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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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之本行支票繳款者,當場即可製發正式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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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銀行之即期支票繳納者,需透過票據交換手續,收訖時先開立臨時收據,兌現後換發正式收據,入帳日需3至7個工作日。
[ 110-12-22更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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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已參加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簽約合作辦理信用卡業務之發卡機構所發行之信用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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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額新台幣10萬元(手續費暫由本院吸收)。
※請注意:刑事保證金、提存款、罰字案件及民事執行案款之繳納,不適用信用卡繳費方式。
[ 110-12-22更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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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匯款繳納方式,不得以ATM轉帳,以免查無繳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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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入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銀行代號:0507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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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71012453511(共11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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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臺灣企銀台南分行代理國庫業務款項備付專戶。
※請注意:
1.臺灣企銀「臺」字為繁體字,請勿簡寫為「台」字。
2.未通知臺灣企銀駐點人員前,請勿逕自匯款。
(臺灣企銀駐本院之分機號碼為21037、21038)
3.匯款人須與繳款人一致。
4.『臺灣企銀台南分行代理國庫業務款項備付專戶』並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之帳戶,匯款人需持匯款收據正本至本院櫃台換發法院正式繳款收據(範例),始得繼續辦理相關手續(若提供匯款收據影本則需切結)。
[ 111-02-21更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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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繳納閱卷影印費、拷貝光碟費、民事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民事法警提解人犯旅費、上訴及抗告裁判費等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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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交易限額新台幣1萬元,單筆金額上限1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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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悠遊卡繳費不需支付手續費。
[ 110-12-22更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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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使用「台灣Pay」行動支付繳費,民眾請先從智慧型手機下載「台灣Pay」APP,並綁定金融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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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瞄本院多元化繳費單上的QR Code,即可完成繳費。(繳納金額依各發卡銀行規定,每筆/每日限額新台幣200萬元,手續費8元由繳款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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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無多元化繳費單,民眾亦可掃瞄本院收費櫃檯的QR Code 繳費。(限額新台幣10萬元,手續費10元由繳款人負擔)
[ 112-11-08更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