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已參加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簽約合作辦理信用卡業務之發卡機構所發行之信用卡為限。
限額新台幣10萬元(手續費暫由本院吸收)。
※請注意:刑事保證金、提存款、罰字案件及民事執行案款之繳納,不適用信用卡繳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