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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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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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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已參加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簽約合作辦理信用卡業務之發卡機構所發行之信用卡為限。

  • 限額新台幣10萬元(手續費暫由本院吸收)。

  ※請注意:刑事保證金、提存款、罰字案件及民事執行案款之繳納,不適用信用卡繳費方式

  • 發布日期:110-12-22
  • 更新日期:110-1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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