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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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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匯款繳納方式,不得以ATM轉帳,以免查無繳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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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入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銀行代號:0507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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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71012453511(共11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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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臺灣企銀台南分行代理國庫業務款項備付專戶。
※請注意:
1.臺灣企銀「臺」字為繁體字,請勿簡寫為「台」字。
2.未通知臺灣企銀駐點人員前,請勿逕自匯款。
(臺灣企銀駐本院之分機號碼為21037、21038)
3.匯款人須與繳款人一致。
4.『臺灣企銀台南分行代理國庫業務款項備付專戶』並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之帳戶,匯款人需持匯款收據正本至本院櫃台換發法院正式繳款收據(範例),始得繼續辦理相關手續(若提供匯款收據影本則需切結)。
- 發布日期:110-12-22
- 更新日期:111-0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