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班時間:
至本院聯合服務中心之臺灣企銀台南分行駐點櫃台辦理。
2.非上班時間(夜間及例假日):
至本院東側門(臨健康二街)法警室具保室,由值班法警辦理。
★具保金額達新台幣50萬元(含)以上者,繳款人需提出身分證明文件(須正本)。
具保人持本院開立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以下列方式繳納刑事保證金。
1.上班時間:
至本院聯合服務中心之臺灣企銀台南分行駐點櫃台辦理。
2.非上班時間(夜間及例假日):
至本院東側門(臨健康二街)法警室具保室,由值班法警辦理。
★具保金額達新台幣50萬元(含)以上者,繳款人需提出身分證明文件(須正本)。
以本院為受款人。
各家金融機構開立之本行支票。
(須票據兌付後始得辦理交保)
須填寫匯款單(本匯款繳納方式,不得以ATM轉帳,以免查無繳款人)。
匯入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銀行代號:0507107)。
匯入帳號:71012453511(11位數)。
收款人:臺灣企銀台南分行代理國庫業務款項備付專戶。
※請注意:
1.臺灣企銀「臺」字為繁體字,請勿簡寫「台」字。
2.未通知臺灣企銀駐點人員前,請勿逕自匯款(臺灣企銀駐本院分機號碼21037、21038)。
3.匯款人須與交保人一致。
4.『臺灣企銀台南分行代理國庫業務款項備付專戶』並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之帳戶,匯款人需持匯款收據正本至本院櫃台換發法院正式繳款收據(範例),始得繼續辦理相關手續。(若提供匯款收據影本則需切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