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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匯款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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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填寫匯款單(本匯款繳納方式,不得以ATM轉帳,以免查無繳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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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入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銀行代號:0507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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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入帳號:71012453511(11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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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臺灣企銀台南分行代理國庫業務款項備付專戶。
※請注意:
1.臺灣企銀「臺」字為繁體字,請勿簡寫「台」字。
2.未通知臺灣企銀駐點人員前,請勿逕自匯款(臺灣企銀駐本院分機號碼21037、21038)。
3.匯款人須與交保人一致。
4.『臺灣企銀台南分行代理國庫業務款項備付專戶』並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之帳戶,匯款人需持匯款收據正本至本院櫃台換發法院正式繳款收據(範例),始得繼續辦理相關手續。(若提供匯款收據影本則需切結)
- 發布日期:110-12-21
- 更新日期:111-0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