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常見問答

字型大小:
  • 為確認訴訟代理人是否經當事人合法授權,而得聲請閱卷,所以,訴訟代理人除了事先已提出委任狀於行政法院,或是經審判長選任者外,於聲請閱卷同時,應檢附委任書。(資料來源: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常見問答)

    [ 111-02-07更新 ]
  • (1).為了避免民眾因外出工作、旅遊或有其他事由,不能及時領取訴訟文書,影響訴訟權益,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參照行政訴訟法第73條),訴訟文書從寄存在郵局、警察局(派出所、分駐所)起,經過10天,才發生送達效力。又因為訴願法準用行政訴訟法送達之規定,所以,提起行政訴訟或上訴,都比較有保障。(資料來源: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常見問答)

    (2).亦可事先具狀聲請可幫你代收判決的人為送達代收人。

    [ 111-02-07更新 ]
  • 對於判決不服,應在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對於裁定不服,除了法律已規定「不得抗告」或「不得聲明不服」的情形外,應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提起上訴要提出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提起抗告則要提抗告狀,敘明抗告理由。(資料來源: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常見問答)

    [ 111-02-07更新 ]
  • 一、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及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之第一審起訴應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訴狀為之。
    二、起訴狀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
      1.當事人為自然人者,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2.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3.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4.有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並請附上「行政訴訟委任書」。
     (二)起訴之聲明。
     (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證據、相關法律規定。
     (四)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如經訴願程序者,應附具訴願決定書。
     (五)行政法院。
     (六)年、月、日。
    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如以指印代替簽名時,應由他人代寫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四、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五、起訴狀應按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含附屬文件)。
    六、起訴有無逾越法定期限,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均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間為準。
    七、繳納裁判費起訴,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交通裁決事件,按件徵收新臺幣三百元。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第59條第98條第105條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資料來源: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常見問答)

    [ 111-02-07更新 ]
  •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或確認訴訟,行政訴訟法並沒有規定應於何時起訴。但如果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您應該要注意:

    1. 在訴願決定書送達後的2個月內提起訴訟。
    2. 免經訴願程序時,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2個月內提起。
    3. 如果是訴願人以外的利害關係人起訴,2個月的起訴期間從利害關係人「知悉時」起算。但從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過了3年,就不得再起訴。
    4. 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而行政機關未於法定期間作為,且是免經訴願程序事件,其起訴期間自行政機關應作為期間屆滿後起算,已過了3年,也不得提起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06條)(資料來源: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常見問答)

    [ 111-02-07更新 ]
  • 一、上訴應向原判決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提出上訴狀為之。

    二、上訴期間:
     (一)提起上訴,應在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之20日內為之。
     (二)上訴有無逾越上訴期間,以行政法院收受上訴狀之時間為準。

    三、上訴狀應表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
           2.原行政法院判決及對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3.對於原行政法院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4.上訴理由;並應附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
           5.行政法院。
           6.年、月、日。

    四、上訴理由:
     (一)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對於高  等行政法院所為簡易訴訟
                  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二)所謂「判決違背法令」,是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而言。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1.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2.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3.行政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
                4.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5.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6.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四)對於簡易訴訟程序及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為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五、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行政法院會直接裁定駁回上訴。

    六、對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提起上訴,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七、上訴狀應按被上訴人(對造)人數附具上訴狀繕本。

    八、繳納裁判費。
          上訴,原則上按件徵收裁判費,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每件徵收新臺幣六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每件徵收新臺幣三千元。適用交
           通裁決事件者,每件徵收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58條第98條之2第235條第236條第236條之1第236條之2第237條之9第238條第241條第241條之1第242條第243條第244條第245條)(資料來源: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常見問答)

    [ 111-02-07更新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