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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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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起訴有沒有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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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或確認訴訟,行政訴訟法並沒有規定應於何時起訴。但如果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您應該要注意:

  1. 在訴願決定書送達後的2個月內提起訴訟。
  2. 免經訴願程序時,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2個月內提起。
  3. 如果是訴願人以外的利害關係人起訴,2個月的起訴期間從利害關係人「知悉時」起算。但從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過了3年,就不得再起訴。
  4. 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而行政機關未於法定期間作為,且是免經訴願程序事件,其起訴期間自行政機關應作為期間屆滿後起算,已過了3年,也不得提起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06條)(資料來源: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常見問答)

  • 發布日期:111-02-07
  • 更新日期:111-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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