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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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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類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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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當事人可以具狀向法院聲請補發,但須付費。

    二、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第7條規定,10頁以內的判決,須徵收新台幣(下同)100元,10頁以上,每5頁20元;不滿5頁者,以5頁計算。

    本院補發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收費標準(如不清楚頁數及郵資,請勿先繳納,請電洽承辦股)   110.12.24

    重量

    (公克)

    不逾20

    21-50

    51-100

    251-500

    501-1,000

    1,000以上

    掛號附回證郵資(元)

    43

    51

    59

    75

    107

     

    張數

    (A4)

    1

    2-7

    8-18

    19-46

    46-96

    97張以上,請洽郵局秤重

    備註

    1. 郵資以重量(A4張數)計算,A3張數請乘以2計算,如總務科購買A4紙張磅數變更再另行公告應適用的張數。
    2. 補發裁判書1-10頁100元,超過10頁者(除原10頁應徵收之100元外),每滿5頁加收20元,不滿5頁以5頁計。
    3. 補發確定證明書1件100元。
    4. 因係補發,原則上每一位當事人僅能補發1份。
    5. 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變更資費,以變更後資費計算。
    [ 111-02-10更新 ]
  • 證人有到場之義務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302條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對於他人的訴訟,都有為證人之義務。

    二、因此若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依同法第303條第1項之規定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若證人已受到裁罰後,經再次通知,而仍然不到場者,法院依同條第2項得再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加以拘提。

    三、因此若受法院通知到庭作證時,依法是不得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資料來源: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常見問答)

    [ 111-02-10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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