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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我收到法院的證人通知書,但我要上班,可以不到庭嗎?
證人有到場之義務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302條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對於他人的訴訟,都有為證人之義務。
二、因此若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依同法第303條第1項之規定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若證人已受到裁罰後,經再次通知,而仍然不到場者,法院依同條第2項得再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加以拘提。
三、因此若受法院通知到庭作證時,依法是不得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資料來源: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常見問答)
- 發布日期:111-02-08
- 更新日期:111-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