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案件確定後,法院會將案件送地檢署執行,地檢署執行科會通知當事
人執行,待地檢署通知執行後再洽承辦股。
若案件確定後,法院會將案件送地檢署執行,地檢署執行科會通知當事
人執行,待地檢署通知執行後再洽承辦股。
1.傳票上註記務必到庭時,請務必到庭。
2.傳票上註記可自行斟酌是否到庭時,台端自行決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之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
得科以新臺幣3萬元以下之罰緩,並得拘提之,故證人於合法接獲傳票
後,應到庭作證,如因故無法到庭,應儘早檢具相關證明具狀向法院請
假。
1.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具狀撤回其告訴。
2.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得撤回告訴。
一、被害人於下列時間點可向刑事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刑事訴訟起訴後至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期間。
2.提起上訴後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二、於罹於請求權時效前,得隨時向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
若本院裁定移送民事庭後,本院民事庭會通知台端開庭,台端如有書狀
應向本院民事庭提出。
1.被告或自訴人請於收到判決後20日內,提出上訴狀。
2.告訴人或被害人請具狀向地檢署檢察官請求上訴(臺南地方檢察署電話:06-2959731)。
逕向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查詢,如符合法律扶助之條件,該會會指定律師為台端辯護。
除了強制辯護案件外,被告得自行決定是否委任律師到庭辯護。
1.若判決為無罪、免訴、免刑、公訴不受理、緩刑,於判決確定後,本院會通知相關單位,辦理發還保證金。
2.若是有罪判決,則需待判決確定,移送檢方執行後,地檢署會通知相關單位,辦理發還保證金。
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如有變更送達處所,應具狀或於開庭時向本院陳明,以利本院送達相關文件,維護自身權利。
判決確定移送執行後,請向地檢署洽詢(臺南地檢署電話:06-2959731)。
依照刑事訴訟閱卷規則規定,被告可以具狀向法院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或委任律師閱卷。
依照刑事訴訟閱卷規則規定,被害人或告訴人不得閱卷,但可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或訴訟參與代理人閱卷。
依照刑事訴訟閱卷規則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原告不得閱卷,但可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閱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