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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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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收到傳票,是否須要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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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之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

得科以新臺幣3萬元以下之罰緩,並得拘提之,故證人於合法接獲傳票

後,應到庭作證,如因故無法到庭,應儘早檢具相關證明具狀向法院請

假。

  • 發布日期:111-03-21
  • 更新日期:111-03-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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