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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報遺產清冊案件
一、目的:民法規定,繼承有「概括繼承、限定責任」及「拋棄繼承」。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依法要概括繼承,由於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只用遺產來還,所以繼承人要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才知道有多少遺產和債務;如果不陳報,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命繼承人陳報。
二、法規依據
民法第 1156 條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三、聲請流程
應準備之相關證明文件及注意事項 (詳見司法院版如何辦理陳報遺產清冊)
管轄法院
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即戶籍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
應備文件
1. 家事聲請狀(陳報遺產清冊)。
2. 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3. 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4. 繼承系統表。
5. 繼承人名冊。
6. 遺產清冊(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包括已知的債權、債務,並應檢附被繼承人之財產總歸戶清單、土地登記簿、建物登記簿謄本)。
7. 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並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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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01-25
- 更新日期:113-01-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