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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借貸契約公證流程
房屋使用借貸契約公證應備文件表
房屋使用借貸契約公證流程
1.當事人雙方(即貸與人與借用人)及二位見證人(見註1)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應注意貸與人
係指房屋所有權人全體),貸與人應檢具當年度房屋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向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
局申請)。
2.若當事人任一方無法親自前來辦理申請房屋使用借貸契約公證者,則應先向戶政機關申請印鑑證
明正本(6個月內)、出具授權書PDF、ODT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當事人與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正
本、印章。
3.至本處「公認證文件下載專區」下載並填寫公證請求書PDF、ODT及房屋使用借貸契約-借用全部
4.檢具前列文件由雙方當事人及二位見證人至本法院公證處辦理。
5.本網站提供之房屋使用借貸契約-借用全部房屋僅供參考,可依需求自行加減條項或更改。
註1.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之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
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
檔案下載
- 發布日期:110-05-10
- 更新日期:111-01-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