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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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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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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聲請及檢附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1號櫃台(售狀處)購買(或於本院網路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1份,請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印鑑章後,由聲請人夫妻雙方親自並攜帶下列文件及國民身份證、印鑑章至法院登記處辦理。

二、檢附文件:

1.夫妻財產制契約書正本1份。

2.最近一個月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1份(夫妻如不同戶應分別提出)。

3.夫妻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辦理時應提出正本供核對)各1份。

4.夫妻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印鑑證明正本各1份。

5.財產清冊(目錄)及其證明文件各1份:

(1)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房屋)謄本各1份。
(請依據土地、建物謄本上之記載填寫於「財產清冊」,如漏載或書寫錯誤而為登記,不生登記之效力)。

(2)動產:請提出證明文件,如:

a.存款:存款簿、定存單、銀行或郵局開立之存款證明等。

b.汽、機車: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等。

c.股票:股票公司開立之持股證明。

d.股權: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登記卡。

6.財產價值申報表1份:

請提出財產價值證明文件(如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地價稅單或其他財產之價值證明文件等)。

7.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附註:

如實際並無財產,固無對抗第三人之必要,亦與登記規則第42條第2 項(修正後為非訟事件法第104 條 )之規定不合,故不准予登記。〔 司法院73. 5.25(73)廳民三字第0341號函釋參照〕。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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