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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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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夫妻財產登記契約業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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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流程說明:

一、當事人提出訂約登記或廢止登記或變更登記聲請書狀。

1.訂約登記分成分別財產登記、共同財產登記。
2.如於訂約登記後,須廢止或變更時,則仍須另行具狀聲請。
二、經本院辦事人員清點書狀所附證物文件及聲請書後,登載於受理簿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簽名式或印鑑簿)上,並繳交登記費。

二、經本院辦事人員清點書狀所附證物文件及聲請書後,登載於受理簿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簽名式或印鑑簿)上,並繳交登記費。

三、送交夫妻財產登記處主任審查:

1.如有缺漏:則定期(約3日內)通知聲請人調查或補正。

a.聲請人已補正者:准予登記。
b.聲請人逾期不補正者:駁回聲請。

2.文件符合:則准予登記,並登入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及簽名式或印鑑簿,並(3日內)製作第四項之文書,並寄送聲請人。

四、將登記之公告(內含財產清冊),通知當事人將公告登載於新聞紙,並在本院公告牌黏貼公告7日以上,並通知當事人將新聞紙送院。

五、經本院收受聲請人之登報證明後,3日內發給聲請人登記謄本。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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