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檢附支票填寫取消禁止背書轉讓之聲請狀,具體說明無法兌入戶頭聲請取消禁止背書轉讓之理由,提存所收狀後,由承辦書記官簽准。
經核准取消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該支票等同現金,須由本人攜原印章、身分證明文件到院領回該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