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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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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受取權人領取支票後,無個人戶頭或有不能使用之情形,致無法將國庫支票存入兌現,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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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檢附支票填寫取消禁止背書轉讓之聲請狀,具體說明無法兌入戶頭聲請取消禁止背書轉讓之理由,提存所收狀後,由承辦書記官簽准。

經核准取消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該支票等同現金,須由本人攜原印章、身分證明文件到院領回該支票。

  • 發布日期:111-06-14
  • 更新日期:111-06-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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