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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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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屋即將被拍賣,如何才可以暫緩執行?延緩一次可以暫停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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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一次為限。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故聲請延緩執行須債權人聲請始可停止,債務人可請求債權人具狀聲請延緩執行,每次可停止3個月,到期可再聲請一次,也是停止3個月,最多可停止6個月。

  • 發布日期:111-02-07
  • 更新日期:111-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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