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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印鑑證明書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一、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載明聲請法人印鑑證明書之用途及份數,由負責人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聲請費每份新台幣2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附文件:
1.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法人印鑑證明書用途之釋明文件:
(1)依聲請用途附具相關證明文件。
3.法人印鑑證明書:
(1)請先於本院網站下載,依聲請份數再多加1份以供附卷備查。(該份不收費)
(2)聲請狀及法人印鑑證明書蓋用之法人圖記及負責人印鑑章,應與留存於本院登記處者相符。
(3)印鑑證明書除「董(理)事長姓名」、「董(理)事長印鑑登記日期」及「董(理)事長印鑑」欄位之職稱可依照聲請人職稱調整外,其它文字欄位請勿自行增刪。
(4)登記年度填寫設立登記年度,法人印鑑登記日期及董事長印鑑登記日期若不確定請空白不要填寫。
4.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負責人或代理人章)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