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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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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發法人登記證書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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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釋明聲請補發之原因,由負責人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2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附文件:

1.原因釋明之證明文件:

 聲請補發原因以法人登記證書滅失或毀損致不堪用者為限。

2.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負責人或代理人章)

檔案下載

  • 委任狀pdf
  • 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pdf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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