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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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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終結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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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

1.清算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清算終結登記 聲請書1份,詳細填載聲請人姓名、住所、送達代收人、送達地址及聯絡電話。

2.聲請書應記載:

(1)民法第40條第1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即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含繳納稅捐)。依政黨法規定,移交剩餘財產於國庫。

(2)清算終結之日期。

3.聲請人由清算人具名、蓋用印鑑章。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附文件:

1.章程正本:載明訂定日期及歷次修訂日期。

2.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即法院民事庭准予清算終結備查之公函影本)

3.財產歸屬之證明文件: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政黨法之規定處理之證明文件。

4.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財產歸零、製表人應用印,並經理、監事及清算人簽名用印。

5.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1)製表人用印完備,並經選任人員承認清算終結之備查會議紀錄。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6.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清算人或代理人章)

檔案下載

  • 委任狀pdf
  • 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pdf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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