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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財產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聲請書狀表格選任人員職稱請依章程訂定之職稱自行修改使用。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未變更事項 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財產總額欄位載明新財產總額。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000元整,變更登記為新台幣000元整。
3.聲請人由現任理事或相當職位之選任人員(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附文件:(第1、2、3項加蓋法人圖記)
1.章程正本。(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2.黨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正本。
(1)會議紀錄討論事項載明決議變更財產總額為新台幣000000元整。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3.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1)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新增之不動產請提出登記謄本)
4.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5.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負責人或代理人章)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