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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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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理、監事改選(任期屆滿改選)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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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書狀表格選任人員職稱請依章程訂定之職稱自行修改使用。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代表法人之理事及理監事姓名住所欄位,載明現任選任人員資料。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第0屆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0屆理、監事,分別載明連任者及新任者姓名。(理、監事職稱可依章程所訂選任人員職稱修改)

(2)代表法人之理事:000。

(3)理、監事印鑑。 (理、監事職稱可依章程所訂選任人員職稱修改)

3.聲請人由現任理事或相當職位之選任人員(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附文件:(第2、3、4、5項加蓋法人圖記)

1.主管機關准予備案之證明文件影本。(若負責人無異動則免附)

2.章程正本。(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3.黨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正本。

(1)黨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應載明依章程規定選舉新任選任人員。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選出主席、副主席或相當職位之選任人員之會議紀錄正本。

(1)選任人數及方式均應符合章程規定。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5.全體選任人員名冊正本。

(1)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2)選任人員住址應依戶籍地址記載。

6.全體選任人員願任同意書正本。

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蓋印鑑章。

7.新任選任人員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2份。

(1)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

(2)連任選任人員印鑑若有變更,亦需提出新的印鑑式正本2份。

8.新任選任人員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連任者住所如有變更,亦應提出)

9.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10.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負責人或代理人章)

檔案下載

  • 委任狀pdf
  • 法人登記聲請書pdf
  • 政黨法人及選任人員印鑑卡pdf
  • 政黨選任人員名冊pdf
  • 政黨願任選任人員同意書pdf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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