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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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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稱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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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書狀表格選任人員職稱請依章程訂定之職稱自行修改使用,法人名稱,於政黨名稱前應冠以社團法人。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法人名稱欄位填載「新法人名稱」。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原法人名稱社團法人0000黨變更為新法人名稱社團法人0000黨。

(2)法人圖記變更。

(3)變更章程名稱及第1條條文。

3.聲請人由現任半數以上理事或相當職位之選任人員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附文件:(第3、4、5項加蓋法人圖記)

1.主管機關准予備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2.更名後主管機關製發新圖記證明文件影本。

(得提出經主管機關驗印之圖記印模代替)

3.經主管機關核備之新章程(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及原章程正本各1份。

4.變更前及變更後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

5.黨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正本。

(1)會議紀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變更章程名稱、法人名稱及法人圖記。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3)如涉有章程其它變更,則應加附變更章程之應附文件。

6.變更後之法人印信(圖記)式正本2份。

7.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8.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加蓋法人圖記,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負責人或代理人章)

檔案下載

  • 委任狀pdf
  • 法人登記聲請書pdf
  • 政黨法人及選任人員印鑑卡pdf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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