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如何辦理付與登記簿謄本
登記簿謄本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1號櫃台(售狀處)購買(或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釋明聲請之原因。
1.聲請人為自然人請蓋其印章、附上身分證影本。
2.聲請人為法人,請蓋理事長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1.登記簿謄本份數。
2.用途證明文件(就所聲請用途檢附相關文件,例如:自然人與法人間因訴訟關係,繫屬法院要求提出該法人之最新登記簿謄本,此時,請提出法院公文之影本,以供附卷備查)。
3.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加蓋法人印信)。
4.聲請費每份新台幣200元(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印章應與印鑑式所載印章一致)。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