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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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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付與登記簿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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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簿謄本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1號櫃台(售狀處)購買(或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釋明聲請之原因。

1.聲請人為自然人請蓋其印章、附上身分證影本。

2.聲請人為法人,請蓋理事長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1.登記簿謄本份數。

2.用途證明文件(就所聲請用途檢附相關文件,例如:自然人與法人間因訴訟關係,繫屬法院要求提出該法人之最新登記簿謄本,此時,請提出法院公文之影本,以供附卷備查)。

3.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加蓋法人印信)。

4.聲請費每份新台幣200元(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印章應與印鑑式所載印章一致)。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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