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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發給印鑑證明
印鑑證明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1號櫃台(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釋明聲請(補)發給之原因。
聲請狀應由理事長簽名或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1.印鑑證明書份數(就所聲請份數再加附1份,供附卷備查用)。
2.用途證明文件(就所聲請用途檢附相關文件,如會議記錄、主管機關核備證明文件等,以供附卷備查)。
3.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4.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加蓋法人印信)。
5.聲請費每份新台幣200元(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印章應與印鑑式所載印章一致)。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