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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社團法人(補)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補)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1號櫃台(售狀處)購買(或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事件聲請書1份,釋明聲請之原因。
聲請狀應由理事長簽名或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聲請費新台幣200元(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印章應與印鑑式所載印章一致)。
三、切結書正本1份(切結人為理事長及理、監事各1名,無監事者為理事2名)。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2-03-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