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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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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社團法人清算終結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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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終結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聲請人先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1號櫃台(售狀處)購買(或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

一、清算終結登記,應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附送之文件:

1.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民法第40條第1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日期,並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

2.章程1份。

3.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4.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

5.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6.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

7.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8.以上所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清算人之印鑑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印章應與印鑑式所載印章一致)。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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