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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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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社團法人解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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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聲請人先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1號櫃台(售狀處)購買(或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

一、法人為解散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附送之文件:

1.法人解散登記聲請書:

聲請書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書應記載解散之原因,可決之程序與日期,清算人之姓名、住所。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3.章程1份。

4.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5.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及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6.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

7.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8.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9.清算人印鑑式正本2份。

10.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11.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12.以上所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清算人之印鑑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印章應與印鑑式所載印章一致)。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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