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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社團法人章程變更登記
章程變更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1號櫃台(售狀處)購買(或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原章程第○○條經第○屆第○次會員大會議決變更,報經主管機關○○年○○月○○日○字第○○○號函准予備查。聲請人應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2、3、4項加蓋法人印信)
1.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立案證書影本各1份。
2.變更前之章程、變更後之章程及新舊條文對照表各1份(章程應載明訂立及歷次修訂、核准日期、文號)。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會議記錄附件,如出席人員簽到單等)。
4.會員名冊1份。
5.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6.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7.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8.以上所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法人代表之印鑑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印章應與印鑑式所載印章一致)。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