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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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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社團法人財產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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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1號櫃台(售狀處)購買(或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元整變更登記為新台幣○○○元整。

  聲請人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2至5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立案證書影本各1份。

2.章程1份。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會議記錄附件,如出席人員簽到單等)。

4.會員名冊1份。

5.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財產、減少財產、現有財產及其金額,並計其總計,同時應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

6.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7.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8.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9.以上所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法人代表之印鑑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印章應與印鑑式所載印章一致)。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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