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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社團法人理、監事(任期中)改選變更登記
理、監事(任期中)改選變更登記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1號櫃台(售狀處)購買(或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第○屆理、監事○○○因………(辭任事由,如調職等)辭任,繼任理、監事○○○變更登記。
2.繼任理、監事印鑑。
由聲請人現任理事(含原任及繼任)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2至5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立案證書影本各1份。
2.章程1份。
3.會議紀錄1份(理、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會議記錄附件,如出席人員簽到單等)。
4.會員名冊1份。
5.理、監事名冊1份(應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6.繼任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1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7.辭任理、監事之辭任書。
8.繼任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正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原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則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2份)。
9.繼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原任理、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
10.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11.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2.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13.以上所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法人代表之印鑑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印章應與印鑑式所載印章一致)。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