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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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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社團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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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1號櫃台(售狀處)購買(或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原主事務所為台南縣○○○號變更為台南市○○○號。

  聲請人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2、3、4項請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立案證書影本各1份。

2.章程1份。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會議記錄附件,如出席人員簽到單等)。

4.會員名冊1份。

5.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6.事務所地址如為法人所有應提出建物謄本,如為第三人所有時應由所有權人出具之使用同意書並附建物謄本(若是承租應附租賃契約書影本)。

7.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8.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9.以上所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法人代表之印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印章應與印鑑式所載印章一致)。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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