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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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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社團法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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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1號櫃台(售狀處)購買(或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一份,逐欄詳細填寫。由聲請人全體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第4至12項加蓋法人印信)

1.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1份。

2.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3.法人印信(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請附印模單並註明印信啟用日期)。

4.主管機關備案之章程1份(章程應符合民法總則及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並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5.會(社)員(代表)成立大會會議記錄(選舉產生理、監事及通過章程、事務所地址、年度工作計劃案、收支預算案……等。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簽到簿等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會議記錄附件,如出席人員簽到單等)。

6.理、監事會議紀錄(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理事長、常務監事等。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會議記錄附件,如出席人員簽到單等)。

7.理、監事名冊1份(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監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

8.理、監事願任同意書1份(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9.法人印信(圖記)及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印信(圖記)及簽名式或印鑑式應與聲請書等文件之簽名或加蓋之印鑑章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印鑑章或簽名式為準。

10.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

11.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12.會員名冊1份〔請檢附審定會員資格會議紀錄(如:籌備會會議記錄)及主管機關核備函影本各1份〕。

13.事務所地址如為法人所有應提出建物謄本,如為第三人所有時應由所有權人出具之使用同意書並附建物謄本(若是承租應附租賃契約書影本)。

14.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15.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16.以上所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法人代表之印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印章應與聲請書、願任同意書及印鑑清冊(式)所載印章一致〕。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2-09-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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