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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發給登記簿謄本
登記簿謄本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1號櫃台(售狀處)購買(或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事件聲請書1份,釋明聲請之原因。
二、附送之文件:
1.聲請人為自然人請蓋其印章、附上身分證影本。
2.聲請人為法人請蓋董事長之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3.登記簿謄本份數請自行填寫。(謄本份數每份新台幣200元)
4.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印章應與印鑑式所載印章一致)。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