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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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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發給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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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印鑑證明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1號櫃台(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事件聲請書1份,釋明聲請之原因。

  聲請書應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聲請印鑑證明之附送文件:

1.印鑑證明書(到院購買)。(依聲請份數再加附1份,以供附卷備查)

2.用途證明文件。(依聲請用途附出相關文件,如:董監事會議記錄、主管機關核備函,以供附卷備查)

3.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4.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5.聲請費每份新台幣200元(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印章應與印鑑式所載印章一致)。

註:

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因處分財產而聲請核發印鑑證明或變更(財產)登記時,其處分財產之行為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須提出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始准辦理核發印鑑證明及變更(財產)登記。

〔秘台廳民三字第17836號及內政部90年8月29日台(90)內民字第9065634號函〕。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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