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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補發法人登記證書
法人登記證書補發之聲請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1號櫃台(售狀處)購買(或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事件聲請書1份,釋明聲請補發之原因。
聲請書應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聲請費新台幣200元(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印章應與印鑑式所載印章一致)。
三、切結書正本1份(切結人為董事長及董、監事各1名,無監事者為董事2名)。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