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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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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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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捐助章程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1號櫃台(售狀處)購買(或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原捐助及組織章程第○○條經董事會議通過變更,報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捐助章程變更須經法院裁定者,並應載明原捐助及組織章程第○○條經貴院○○年度聲字第○○○號民事裁定確定准予補充變更。

聲請變更登記之聲請人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變更後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及新舊條文對照表驗印正本各1份。

3.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會議記錄附件,如出席人員簽到單等)。

4.捐助章程如有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情形須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者,應先具狀聲請法院民事庭裁定准許變更後,再檢同該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正本,始得辦理變更登記。

5.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6.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7.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8.以上所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代表法人印鑑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印章應與印鑑式所載印章一致)。 

註:

(一)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其捐助章程除有民法第62條、第63條、第65條所規定情事,得依法定程序(聲請法院裁定)為必要處分或變更其組織外,不得變更。

(二)財團法人於核准登記成立後,捐助人及捐助金額即屬確定,日後縱因財團法人接受捐贈致財產總額增加,亦不發生捐助人數及捐助金額變更之問題,於辦理財產總額變更登記時,無須先辦或併辦章程變更登記。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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