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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財團法人財產變更登記
法人財產變更登記之聲請及附送文件
一、聲請人先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1號櫃台(售狀處)購買(或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1份,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元整變更登記為新台幣○○○元整。
財產總額增加變更登記,聲請人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財產總額減少變更登記,聲請人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附送之文件: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2.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3.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1份(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及紀錄簽章,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會議記錄附件,如出席人員簽到單等)。
4.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財產、減少財產、現有財產之金額,並各計其總計,同時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決算書及主管機關核備函)〕。
5.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6.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連絡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7.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狀時向法院繳納或以郵政匯票,並指定管轄法院為受款人)。
8.以上所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均應註明「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代表法人印鑑章;凡文件有二頁以上者,並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印章應與印鑑式所載印章一致)。
註:
財團法人於核准登記成立後,捐助人及捐助金額即屬確定,日後縱因財團法人接受捐贈致財產總額增加,亦不發生捐助人數及捐助金額變更之問題,於辦理財產總額變更登記時,無須先辦或併辦章程變更登記。
- 發布日期:110-05-06
- 更新日期:110-05-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